今天是
期刊信息

刊名:电脑与电信
曾用名:广东电脑与电讯
主办:广东省科技合作研究促进中心
主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ISSN:1008-6609
CN:44-1606/TN
语言:中文
周期:月刊
影响因子:0.0948000028729439
被引频次:10013
期刊分类:电子信息
期刊热词:
笔记本电脑,投稿须知,计算机,网络,投稿,手机,网络安全,数据库,互联网,云计算,

现在的位置:主页 > 期刊导读 >

大数据时代下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

来源:电脑与电信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26 03:4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已经渗透进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讯信息犯罪数量随之逐步增加,电信诈骗犯罪就是其中一种。虽然现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已经渗透进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讯信息犯罪数量随之逐步增加,电信诈骗犯罪就是其中一种。虽然现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电信诈骗刑事案件的若干解释为打击电信犯罪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但依然不足以根治存在的问题。本文旨在就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层面的立法漏洞和司法漏洞,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更有效的削减电信诈骗犯罪的数量,从而推进我国法治建设。

一、背景和现状

时代在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随之上升。如今的通讯设备越来越具备高科技化的水准,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然而,世上没有完美的物品,再高科技的产品也具有一定漏洞。于是,窥视已久的不法分子便利用通讯工具的漏洞来进行社会犯罪,并从中获利。电信诈骗犯罪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电信犯罪形式,不法分子利用受害者贪图利益的心理进行引诱;或者通过匿名电话或者短信,故意告知受害者与之紧密相关的人陷入险境,利用其担心害怕的心理从中获得利益。“徐玉玉电信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轰动。为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国内不少学者发表针对“电信诈骗的防控和管制”发表论文,《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电信诈骗刑事案件的若干解释也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保障。然而,由于电信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层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以致没能有效解决电信诈骗犯罪的问题。

二、关于电信诈骗犯罪问题解决方案的探究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须了解这类犯罪具有的特性。电信诈骗犯罪和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前者既跟后者有一定相似性,也具有后者没有的特质。电信诈骗者都是掌握了受害人准确的基本信息,实施的“点对点”诈骗,这样受害人更加容易上当;电信诈骗犯罪相比传统诈骗罪,其作案手段更为隐蔽,作案证据难以固定,犯罪人员具有流动性。因此,大大增加了举证和侦破的难度;由于电信诈骗犯罪的难侦破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分子的刑罚预期成本,更加不利于打击,所以这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虽然现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电信诈骗刑事案件的若干解释为打击电信犯罪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但其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例如我国刑法将电信诈骗犯罪归为普通诈骗犯罪,而不是列为单独的罪名,因此电信诈骗犯罪必须要达到普通诈骗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数额较大”的条件才能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再者,有关电信部门和银行的监管制度不完善,更加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案以及共犯的认定也存在着操作上的难题。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将提出如下完善方法:

(一)将电信诈骗犯罪列为单独的罪名,而不是归属为普通诈骗犯罪来定罪量刑

我国现行刑法只是将电信诈骗罪归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而并未对电信诈骗犯罪单独作出规定。从现有规定看,涉及的罪名主要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通常以牵连犯与法条竞合的理论进行定罪处罚。这一条规定并不能覆盖信息时代所有的利用信息化、网络化的设备实施的新型犯罪,可能导致在应对新形式信息犯罪时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同时也反映了立法者对信息犯罪的基本立场是:此类犯罪只是传统犯罪在信息时代的新形式,按照现有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即可。本文认为,信息世界与现实社会应当为两个独立的平行世界,惩治犯罪的规则和手段应该也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将电信诈骗犯罪包含在传统诈骗罪之中,而应当将此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进行立法。由于电信诈骗犯罪的隐蔽性和难打击性,为了预防和治理犯罪的需要,还应当适当增加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定刑。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个问题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由于法律并未做出相应完善,因此这个司法解释的适用可能会受到限缩。我希望电信诈骗犯罪的特殊立法,可以在未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得以体现。

(二)科学确定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

既然我国刑法将电信诈骗罪包含在传统诈骗罪内,那么电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也应当按照刑法第266条予以确定,所以电信诈骗犯罪必须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然而这个限定条件在司法实践上具有操作的难题:首先,有关诈骗案件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的标准确定为2000元以上,且赋予各地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根据本区域经济实际情况来确定立案标准。然而,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不可调和的差异,因此各省制定关于电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时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所需要的地区合作相矛盾,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漏洞可钻;其次,法律的刚性与社会发展的弹性之间的冲突导致电信诈骗立案标准无法即时适应社会的不断提高经济水准,虽然法律将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提高至3000元,却仍然无法对此进行有效打击。由于立案标准过低,导致案件的积压,不少案子不能按时结案。本文认为,电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与传统诈骗罪区分开来,即各地区应当尽量统一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并且适当抬高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

文章来源:《电脑与电信》 网址: http://www.dnydxzz.cn/qikandaodu/2020/1026/525.html

上一篇:久坐电脑前 护眼有技巧
下一篇:每天面对电脑必吃的的七种抗辐射食物